營所稅申報最常犯的幾個錯,多半都栽在同一件事
收入時點、憑證、未分配盈餘、關係人交易、費用限額——這些年年重演的錯,其實根源都一樣
每年五月的營所稅結算申報,是公司一整年最重要的一件稅務工作。可是實務上,同樣幾個錯,年年都有人犯。仔細看會發現,這些錯多半栽在同一件事上:平常沒把帳做對,等到報稅前才趕,當然漏東漏西。
最常見的第一種,是收入認列的時點抓錯。很多老闆習慣「開了發票才算收入」,或反過來「收到錢才算」。但稅法採的是權責發生制——貨物交付、或服務完成的時候,就要認列收入,跟錢收了沒有無關(A)。舉個例子:今年十二月交了貨,客戶明年一月才付款,這筆收入要算在今年。國稅局的系統會拿你開的發票和申報的收入去比對,兜不起來就會被勾稽。
第二種是憑證不齊。進貨沒拿到發票、費用沒有收據、交際費沒記下對象和日期。國稅局查帳,第一件事就是看憑證,缺憑證的費用會被直接剔除,等於平白多繳稅。而且憑證依規定要保存至少五年,不是報完就能丟(B)。
第三種是未分配盈餘漏了。公司有賺錢卻沒把盈餘分配給股東,隔年要就未分配的部分加徵百分之五(C)。這個義務很多老闆根本不知道,一漏就是補稅加罰。
第四種是關係人交易沒揭露。你和家人名下其他公司之間往來的金額、條件,申報時要據實揭露。現在國稅局用系統自動勾稽關係人交易,沒揭露很容易被抓出來。
第五種是費用科目歸類或超限。交際費有限額、差旅費要有出差事由、捐贈有對象和金額限制、折舊要按規定的耐用年數——超過或不符規定的部分,都會被剔除補稅。
把這五種錯放在一起看,你會發現它們的解方其實是同一個:平常就把帳記好、憑證留齊,不要等到申報前一個月才整理。營所稅不是五月才開始的工作,而是一整年的累積。帳平常做對了,五月自然輕鬆;平常放著不管,五月再怎麼趕,該露的破綻還是會露。
法條依據
- A:《所得稅法》第 22 條——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收入與費用於權責發生時認列。
- B:《稅捐稽徵法》第 11 條——各種帳簿憑證應保存規定年限(憑證至少 5 年)。
- C:《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營利事業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應加徵 5% 營利事業所得稅。
本文為一般說明,實際以最新法令及個案情形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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