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海外所得怎麼課稅?要準備哪些資料才會被國稅局認定

海外所得走的是「最低稅負制」,有 100 萬門檻、也有扣除額。用一個實際詢問,講清楚怎麼算、要備什麼證明

作者:張閔凱 會計師

有位客戶這幾年在海外券商有一些投資,也領到一些股利,來問我們:「這些海外賺的,要不要在台灣繳稅?怎麼算?我要準備哪些資料,國稅局才會認?」

這是近年越來越常見的問題,因為海外投資的人變多了。海外所得的課稅方式,和一般薪資、租金這些「境內所得」不太一樣——它走的是「最低稅負制」,正式名稱是所得基本稅額(A)。

我們先幫他抓重點,第一關是「門檻」。一個申報戶全年的海外所得,如果不到新臺幣一百萬元,就不用計入、不必為此煩惱;一旦達到一百萬元,就要「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注意是全部計入,不是只算超過的部分。

過了門檻,第二關是「怎麼算稅」。把海外所得,加上綜合所得淨額、以及某些特定項目(例如部分保險給付),得出「基本所得額」;再減掉一筆免稅門檻的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有固定額度,金額由財政部逐年公告),剩下的部分乘以稅率,就是基本稅額(B)。最後拿這個基本稅額和你原本一般計算的綜所稅相比,哪個高就繳哪個(差額補繳)。所以不是「海外有賺就一定多繳」,要看整體試算。

第三關,也是這位客戶最在意的:要準備什麼資料,國稅局才會認?關鍵就是「證明得了金額」。海外所得要能提出收入的證明,例如券商的對帳單、股利或利息的單據、財產交易的買賣證明;如果有相關成本費用,也要有憑證,才能以淨額計算。另外,如果這筆所得在當地已經繳過稅、想拿回台灣扣抵,還要準備當地稅務機關的完稅證明,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沒有這些憑證,國稅局往往會從高認定,對你不利。

所以我們給這位客戶的建議是:先把全年海外所得加總,看看有沒有破一百萬的門檻;破了,才進最低稅負制的試算。而能不能少繳、海外已繳的稅能不能扣抵,關鍵全在「憑證齊不齊」。平常就把海外券商、銀行的對帳單、完稅證明整理好,是將來能被國稅局順利認定的關鍵。

結論很簡單:海外所得不是「神不知鬼不覺」,現在跨境金融資訊交換越來越透明,該申報的就要申報;但也不必過度擔心,先看門檻、再看整體試算,把證明文件備齊,該扣抵的扣抵,很多時候實際要補的稅並沒有想像中多。


法條依據

  • A:《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個人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海外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達新臺幣 100 萬元者,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
  • B:《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3 條——基本所得額減除扣除額(金額逐年公告)後,按規定稅率計算基本稅額;海外已納所得稅在限額內得扣抵。

本文為一般說明,海外所得計算涉及個案,實際金額與扣除額請以最新公告及個案情形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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