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卡買 Google、Meta 廣告,台灣這邊還有一筆稅沒繳
公司信用卡每個月扣廣告費,只有一封英文收據沒有發票,這樣入帳就結束了嗎?付給國外公司的錢要不要扣繳、扣多少,還有 Google 換個付款方式一年就差好幾萬的那一段
事務所這一兩年對帳,最常撈到的一件事,是公司信用卡每個月固定被扣掉幾萬塊廣告費——Google 廣告、Facebook 廣告,加上 Adobe、Canva 這類訂閱——但找不到發票,只有一封英文收據。老闆多半會說:錢付了、公司在用,就這樣入帳吧。
問題是這筆錢還沒處理完。付錢給國外公司,台灣這邊有兩件事要做:付款時要先幫對方扣一筆所得稅,還有這筆國外服務的營業稅要不要補。而且真出事,被補稅、被罰的是付錢的台灣公司,不是新加坡的 Google。
先講扣繳。國外公司在台灣沒據點,錢從台灣付出去,稅法把它當成台灣來源所得,付款的公司就是扣繳義務人,一般扣繳率百分之二十〔A〕。沒扣的代價:被限期補繳,還要按應扣未扣的稅額罰一倍以下;限期內還不補,罰到三倍以下〔B〕。
但這裡有個很多人不知道的空間。國外公司如果事先向國稅局申請、核定了「淨利率」和「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扣繳就不必照全額算。Meta 現在就是這樣,實扣百分之三。同一筆一百萬廣告費,差在這裡:
| 情境 | 這筆廣告的扣繳稅 |
|---|---|
| 沒申請核准,按全額扣 20% | 100 萬 × 20% = 要繳 20 萬 |
| Meta 有核准(30% × 50% × 20% = 3%) | 100 萬 × 3% = 要繳 3 萬 |
同一筆廣告,有沒有核准差十七萬。誰有核准、比率多少,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有名單可查〔C〕,付款前查兩分鐘就知道。
Google 更有意思,決定權在你手上。同一筆廣告費,用信用卡付、簽約對象是新加坡 Google,拿到未稅的英文收據;改用匯款、超商或郵局付,對象就變成台灣 Google,開統一發票、裡面含百分之五的營業稅。這是 Google 官方付款說明頁寫的,不是坊間講法。
| 怎麼付這筆廣告費 | 稅上會怎樣 |
|---|---|
| Google 刷信用卡 | 新加坡 Google,沒台灣發票,要幫它扣繳 20% |
| Google 改匯款、超商、郵局 | 台灣 Google,開統一發票、含 5% 可扣抵,不用扣繳 |
| Meta 有填統編 | 沒台灣發票,付款後 10 天內要申報扣繳,現在 3% |
| Meta 沒填統編 | 被當個人,Meta 外加 5% 開電子發票,但公司不能拿來扣抵 |
差多少,一年算一次就有感覺。假設一年投一百二十萬 Google 廣告:
| 付款方式 | 一年總成本 |
|---|---|
| 刷信用卡(新加坡 Google) | 廣告費 120 萬 + 扣繳稅 24 萬(120 萬 × 20%)= 公司付 144 萬 |
| 改匯款(台灣 Google) | 廣告費 120 萬 + 營業稅 6 萬(可扣抵)= 實質成本 120 萬 |
刷信用卡那二十四萬扣繳稅是純成本、要不回來;改個付法,就變成六萬、還能拿來扣抵的營業稅。同一筆廣告,一年白白差二十四萬。
最後營業稅這段,多數公司反而不用擔心。一般會開發票、做應稅生意的公司,向國外買的服務只要是用在應稅的生意上,這筆營業稅免繳〔D〕。要注意的是另外幾種:
| 公司類型 | 向國外買服務的營業稅 |
|---|---|
| 一般公司(會開發票、做應稅生意) | 免繳〔D〕 |
| 會計師/律師/診所、協會/基金會、有免稅收入的公司 | 不在免繳範圍,要在次期 15 天內自己補繳 5% |
所以要做的只有三件事。第一,把每月固定付的國外服務列一張清單,分「有台灣發票」和「只有英文收據」兩堆,只有後面那堆要處理。第二,付款前上財政部網站查對方有沒有核准淨利率,有的話扣繳差很多。第三,像 Google 這種能自己選付款方式的,換個付法通常就省下來。
補一個但書:以上是常見情況,實際要看合約怎麼簽、買什麼服務、公司有沒有免稅收入;核准名單和適用比率也會逐年更新,付款前查當下的版本比較保險。
法條依據
- A:《所得稅法》第 88 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 3 條——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取得中華民國來源之佣金、租金、權利金、其他所得等,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 B:《所得稅法》第 114 條第 1 款——扣繳義務人未依第 88 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及補報扣繳憑單外,按應扣未扣或短扣稅額處一倍以下罰鍰;未於限期內補繳或不按實補報者,處三倍以下罰鍰。同法第 92 條第 2 項——給付境外營利事業者,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 10 日內繳清並申報。
- C:財政部 107 年 1 月 2 日台財稅字第 10604704390 號令「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規定」(嗣經 110、112 年修正)——提供平臺服務之電子勞務淨利率為 30%,境內外共同提供或無法提示證明者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 50%;經核准者,扣繳義務人得按「我國來源收入 × 核定淨利率 × 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 扣繳率 20%」計算扣繳稅款;核准名單公布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課稅專區」。
- D:《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6 條第 1 項但書——買受人為依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兼營免稅貨物或勞務者,繳納比例由財政部定之。
本文為一般說明,實際以最新法令及個案情形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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