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上有收入,賺到多少才要辦稅籍、開發票?

網拍、接案、直播、平台分潤,一個月賺多少要去國稅局登記?是不是一超過就要開發票繳百分之五?沒登記的現在補還來不來得及,用一張表看懂

作者:張閔凱 會計師

這半年事務所被問最多的一題是:在網路上賣東西、接案、經營自媒體,到底賺到多少才要去國稅局辦登記?會突然這麼多人問,是因為財政部前年九月給了一段輔導期,期間沒登記、沒開發票的先不罰,讓大家自己補辦;輔導期上個月底剛結束,統計下來一千兩百多人補繳了五千多萬營業稅,四十幾個人乾脆收掉不做了。

問的其實不只是網紅。更常見的是這幾種:兒子在蝦皮賣東西、太太接案做設計、同事下班在做直播帶貨、店裡順便經營臉書社團。這些收入要不要報,其實沒那麼複雜,看兩個數字就好。

第一個數字決定「要不要去登記」。這裡有個很多人搞錯的地方:看的是「當月」,不是一整年。賣東西這一類(買賣、製造),是每個月十萬元;提供服務、接案、平台分潤這一類,是每個月五萬元(A)。只要有哪一個月超過去,那個月就該去辦登記;每個月都在這條線以下,不用登記,也不用繳營業稅。

第二個數字決定「要繳多少」。很多人看新聞以為「一超過就要開發票、繳百分之五」,其實中間還有一段:

一個月賣多少要怎麼做
都沒超過(賣貨 10 萬、服務 5 萬)不用登記,也不用繳營業稅
超過了,但沒到 20 萬要登記。稅率 1%,國稅局核定後按季寄單,不用開發票
20 萬以上要登記。稅率 5%,要開發票、每 2 個月自己申報

真正該注意的是中間那一段,大部分人落在這裡。這一段不用自己算稅、也不用開發票——國稅局會核定你每個月大概賣多少,按季寄繳款單來,一年收四次,稅率百分之一(B)。以一個月賣十五萬的網拍賣家來說,一季差不多四千五百元上下。要到每個月二十萬以上,才會被要求開發票、稅率變成百分之五,這時候每兩個月得自己申報一次,但進貨付出去的稅也可以拿來扣抵(B)。

那一直沒去登記會怎樣?國稅局會先通知限期補辦,同時可以處三千元到三萬元罰鍰;時間到了還不辦,可以一次一次罰(C)。上個月底輔導期結束後,這層保護傘就沒有了(D)。

不過還有一條路值得知道:只要還沒被檢舉、國稅局也還沒開始查,自己主動去補報、把該繳的稅補上,是可以免罰的,只要多付一筆按日計算的利息(E)。主動補和被查到才處理,差別很大。

還有一件常被漏掉的事:營業稅和所得稅是兩回事。就算每個月都沒超過、不用辦登記,這筆收入報綜所稅時還是要申報。平台分潤這類收入算執行業務所得,有帳本憑證的可核實扣掉成本費用,沒記帳的則按財政部訂的費用標準減除後計算(F)。

講到底,記三個數字就好:五萬、十萬、二十萬。前兩個決定要不要去登記,二十萬才決定要不要開發票、稅率會不會跳到百分之五。已經超過好幾個月卻一直沒處理的,主動去補通常比等被查到划算得多。

最後補個但書:這條線按行業分,十萬和五萬是兩大類的代表數字,實際適用哪個要看做什麼生意;已經有公司或行號的不適用這套,網路上賣的要併進原本的營業稅一起報。


法條依據

  • A:《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8 條——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稅籍登記;財政部公告「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買賣業等銷售貨物業別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 10 萬元,裝潢業、勞務承攬業等銷售勞務業別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 5 萬元(前次調整為 96 年 1 月 1 日)。
  • B:財政部「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規定——當月銷售額達起徵點但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每月平均銷售額 20 萬元)者,由稽徵機關查定課徵,稅率 1%、按季開單(每年 1、4、7、10 月底前發單)、免用統一發票;達每月 20 萬元以上者應使用統一發票,稅率 5%、每 2 個月申報一次,進項稅額得申報扣抵。
  • C:《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5 條——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得按次處罰。
  • D:財政部 114 年 9 月 10 日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輔導期間自 114 年 9 月 10 日起至 115 年 6 月 30 日止(申報繳納於 115 年 7 月 15 日以前),該期間內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統一發票或報繳營業稅者,免依營業稅法第 45 條、第 51 條、第 52 條及《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處罰。
  • E:《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免予處罰,惟應自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依規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 F:《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類及財政部 114 年 12 月 23 日訂定「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自平臺取得之分潤性質收入屬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能提示帳簿文據者核實認定成本費用,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者,依財政部核定各該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計算。

本文為一般說明,實際以最新法令及個案情形為準。

準備好開始了嗎?

立即預約免費諮詢,讓專業會計師為您的企業量身規劃

點擊下方按鈕,讓專業會計師為您的企業量身規劃

電話 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