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境外公司要注意 CFC:盈餘不分配回台,也可能要在台灣課稅

CFC 受控外國企業制度上路後,把盈餘留在境外公司不再等於不用課稅。誰會被適用、怎麼豁免,一次說清楚

作者:張閔凱 會計師

如果你名下有境外公司,這幾年最該弄懂的一件事,就是 CFC——受控外國企業制度。因為它徹底改變了一個很多人習以為常的做法:把賺到的錢留在境外公司、不分配回台灣,就不用在台灣繳稅。這個「時間差」,CFC 上路後就被堵起來了。

先講 CFC 到底在管什麼。它是一套反避稅制度,2023 年(民國 112 年)正式上路。過去境外公司的盈餘只要不分配回台,就還沒有課稅問題;但現在只要符合條件,這些盈餘會被「視同已分配」,提前在台灣課稅,不能再靠不分配來延後(A)。

那什麼樣的境外公司會被適用?要同時踩到兩個要件。第一是「控制」:你和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這家境外公司的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雖然沒到五成但對它有重大影響力。第二是「低稅負區」:這家公司設在所得稅率不超過 14%、或只對境內來源所得課稅的地區——實務上常見的 BVI、開曼、薩摩亞、貝里斯、香港、新加坡等,多半都落在名單裡。兩個要件同時成立,才算 CFC。

不過 CFC 也有豁免。如果這家境外公司有「實質營運活動」(真的有辦公室、員工、實際經營,不是純控股的紙上公司),或是當年度盈餘在一定金額以下(營利事業 CFC 目前是新臺幣 700 萬元以下),就可以豁免適用。而如果被適用的是個人持有的 CFC,認列出來的 CFC 營利所得,會計入你的個人基本所得額,用最低稅負制來課(B)。

要提醒的是,這裡講的 CFC,指的是「境外公司的盈餘」;如果你只是個人在海外券商投資、領股利或利息,那屬於「海外所得」、走的是最低稅負制的另一套規則,我們在〈個人海外所得怎麼課稅〉那篇有專門說明,兩者不要混在一起。

所以有境外公司的老闆,現在該做的很實際:盤點一下名下境外公司的持股比例和實際營運狀況,確認自己是不是踩到 CFC(持股五成是關鍵門檻),然後——因為 CFC 的認定相當複雜,牽涉持股結構與各地稅制,千萬不要自己憑感覺判斷,找專業評估過再說。把盈餘留在境外就沒事的時代,已經過去了。


法條依據

  • A:《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3——營利事業之受控外國企業(CFC)盈餘,符合要件者視同分配、計入當年度所得課稅。
  • B:《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之 1——個人之受控外國企業營利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最低稅負制)。

本文為一般說明,實際以最新法令及個案情形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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