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開發票,國稅局怎麼還是查得到你在網路上賺錢?答案在你的銀行帳戶
只用個人帳戶收網拍、接案的錢,沒開發票就查不到嗎?其實銀行從 112 年起就在通報「高頻交易帳戶」——全年入帳滿 240 萬、又有 4 個月每月超過 200 筆,兩個條件同時中,名單就會送到財政部。
事務所常被問一題,尤其家裡有人在做網拍、接案、或下班兼差的:「我只是用自己的銀行帳戶收錢,又沒開發票,國稅局是要怎麼查到我?」很多人心裡覺得,錢進私人帳戶、神不知鬼不覺。實際上,你的帳戶早就可能被銀行「主動」報給財政部了。
這不是新規定。從 112 年起(銀行第一次把前一年度資料送出去),就有一套「高頻交易帳戶」通報制度在跑。銀行不是把每個人的帳戶都報,而是符合特定條件的才報。條件有兩個,而且要「同時」成立:
| 兩個條件(要同時中) | 內容 |
|---|---|
| 金額 | 同一年(1/1~12/31),這個帳戶「存入、轉入、匯入」的金額累積達 240 萬元 |
| 筆數 | 同一年裡,有任 4 個月份,每個月存轉匯入的筆數達 200 筆 |
兩個都中,銀行才會把這個帳戶列進名單;只中一個(比如金額到了但筆數沒那麼密、或筆數多但金額不大)不算。銀行要在每年 3 月底以前,把前一年度符合的帳戶資料送到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A)。
看到這裡先別緊張。被列進名單,不等於就要補稅。國稅局拿到的是一大批金流資料,它不會逐筆全查,而是先跟你的申報資料「比對」——有申報、金額對得起來的,就沒事;明顯有大筆進帳卻幾乎沒報收入的,才會被挑出來進一步了解(B)。而且帳戶裡的錢也不是每一筆都算「營業收入」:親友之間轉帳、借錢還錢、股票交割款、自己的薪水,這些本來就不是做生意的收入,被問到時說明清楚、有憑有據就好。
真正會出事的,是「確實有在賣東西、接案賺錢,卻一直沒報」的那種。這種情況,帳戶一達門檻,等於自己把名字送上比對名單。提醒三件事:第一,生意的錢和私人的錢盡量用不同帳戶,帳目才清楚,被問到才講得清;第二,真的有在營業、每個月又超過那條線(買賣貨物每月 10 萬、提供勞務每月 5 萬),該辦稅籍就去辦(C);第三,如果過去該報沒報,只要還沒被檢舉、還沒被查,自己主動去補報補繳,是可以免罰的,只要多付一筆按日計算的利息(D)。主動補,和被查到才處理,差很多。
講到底,帳戶收款頻繁本身不犯法,它只是讓你「被看見」。被看見的時候,帳目清楚、該報的有報,就一點都不用怕。
法條依據
- A: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第 30 條調查權訂定之「金融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個人資料及高頻交易帳戶資料作業規範」——高頻交易帳戶指同一人在同一年度(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存轉匯入金額累積達新臺幣 240 萬元,且該年度有任 4 個月份存轉匯入筆數每月達 200 筆者;金融機構應於每年 3 月底以前,將前一年度資料送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首次於 112 年 3 月 31 日前提供 111 年度資料)。
- B:稽徵機關運用課稅資料原則——並非就所蒐集之金流資料全面查核,而係先與申報資料比對分析,異常比率偏高且涉嫌逃漏稅者始進行調查。
- C:《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8 條及財政部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稅籍登記;起徵點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銷售貨物為每月 10 萬元、銷售勞務為每月 5 萬元。
- D:《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免予處罰,惟應自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依規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本文為一般說明,實際以最新法令及個案情形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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