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發票就能報帳?「能報費用」和「能扣進項」是兩件事
很多老闆以為有統編發票就能報費用、扣營業稅。其實費用列報(所得稅)和進項扣抵(營業稅)要分開判斷,這篇講清楚差別與常見地雷
「我有拿到發票、上面也打了公司統編,這筆一定能報吧?」這是老闆最常有的誤解。真相是:有發票不代表一定能報,而且「能報費用」和「能扣進項」根本是兩件事、要分開看。前者影響的是所得稅(費用列報),後者影響的是營業稅(進項扣抵),判斷標準不一樣。
先看費用列報,也就是這筆錢能不能當公司的成本費用、進而少繳所得稅。原則有三個:跟營業有關、確實發生、有合法憑證(A)。符合的很多——進貨、薪資、租金、水電網路、文具耗材、廣告費、運費、差旅、專業服務費等等。最常被國稅局剔除的則是:老闆或家人的私人支出(打了統編也一樣不行)、沒有憑證或佐證太薄弱、交際費超過限額,還有罰鍰和滯納金(這幾項法律明文不能列)(A)。另外像住家兼辦公室的水電、公私共用的車輛油錢,要按營業使用比例分攤,不能全額列。
再看進項扣抵,也就是發票上那百分之五的營業稅能不能拿來扣。這只適用於使用統一發票、按期申報營業稅的公司行號。要能扣,發票必須是合格的統一發票、載明公司統編、支出供本業使用,而且不屬於「法定不得扣抵」的項目(B)。最常被誤扣的是:交際應酬(請客戶吃飯、送禮)、酬勞員工個人的福利、自用的九人座以下小客車,還有拿到二聯式或沒有統編的發票——這些即使有單據,進項通常都不能扣(B)。
把兩件事擺在一起,最容易搞混的是這幾種:交際費,所得稅上可以列(但有上限),營業稅進項卻不得扣抵;自用小客車,折舊可以列(有二百五十萬元成本上限),進項一樣不得扣抵。同一張發票,兩邊的答案可以完全不同——這就是為什麼要分開判斷。
實務上省麻煩的好習慣其實就幾個:拿到發票當下先確認有沒有打對統編、營業和私人的支出分開、交際和員工福利性質的別誤扣進項、大額支出保留合約與付款紀錄。還有別忘了憑證要留——會計憑證至少五年、帳簿和財務報表至少十年(C)。
說到底,判斷一筆能不能報,就回到三個問題:這筆錢是為了營業而花的嗎?有沒有真的發生?有沒有憑證?分不清費用和進項的差別、或不確定某張發票算不算數的時候,與其自己猜,不如先問事務所,會比事後被剔除補稅划算得多。
法條依據
- A:《所得稅法》第 38 條——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家庭費用,以及各項稅法所規定之滯納金、罰鍰等,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各項費用之認定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 B:《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9 條——進項稅額不得扣抵之項目(交際應酬、酬勞員工個人、自用乘人小客車等);第 15 條、第 33 條——營業稅以銷項減進項計算,扣抵須取得載明統一編號之合格憑證。
- C:《商業會計法》第 38 條——會計憑證至少保存 5 年、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至少保存 10 年。
本文為一般說明,實際以最新法令及個案情形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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