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把貨泡爛、機器泡水,這筆損失要在 30 天內報備

災後第一件事不是清理,是拍照、列清單、送報備。三十天這條線怎麼算、今年五月放寬了什麼、來不及報備還有沒有救,以及損失太大時可以分五年攤的那個選擇

審閱:張閔凱 會計師

颱風過後開門,倉庫積了半尺水,堆在下層的成品整批泡爛,後面那台機器也進了水。這種時候老闆想的都是同一件事:趕快清乾淨、趕快恢復出貨。叫車來載、該丟的丟、該修的修,兩天就恢復正常。

麻煩常常是從這裡開始的。年底結帳時,會計說這批泡爛的貨要列損失,國稅局問「東西呢、照片呢、有沒有報備」——貨早就丟了,現場也清乾淨了,手上只剩一張清運費收據。這筆損失不是不能認,是變得很難證明。

所以災害過後,順序要反過來:先報備,再清理。

稅法給的時間是災害發生後次日起三十天,備齊損失清單和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報請派員勘查〔A〕。這三十天不長,忙著復工很容易就過去了。

有兩件事今年五月放寬了。財政部修正了災害損失報備的書面審核作業要點:報備金額在一千萬元以下的(原本五百萬元),書面審核沒有異常就不必等國稅局派人到現場,備妥毀損前後照片和報表即可;另外,受災地點如果被列入重大災害地區,報備期限可以延長到三個月以上〔B〕。但延長是要公告的,沒公告就還是三十天,不能自己假設。

那萬一真的沒來得及報備?也不是就沒了。只要能提出確實證據證明損失屬實,仍然應該核實認定〔A〕。差別在舉證責任整個回到自己身上:現場照片、逐項損失清單、報廢紀錄、保險公司的勘損報告,都要自己備齊。有報備的案子是國稅局來看過;沒報備的案子,是你要證明給國稅局看。這就是「先報備再清理」值錢的地方。

還有三件實務上常被忽略的:

你會遇到的狀況稅上怎麼算
保險公司理賠了一部分有理賠到的那部分不能再列損失,只有沒賠到的才算
泡水的機器後來當廢鐵賣掉賣掉拿到的錢要列成收入,不能只列損失、不列收入
損失金額太大,一年扣不完可以選擇在五年內平均分攤,不必全擠在當年度

第三項用數字看比較清楚。假設一台帳面還有兩百五十萬沒折舊完的機器全毀、又沒有保險,而公司今年本來的獲利是一百萬。全部列在今年,當年度變成虧損一百五十萬,那筆損失的節稅效果今年用不掉;改成五年平均攤、每年列五十萬,公司每年都還有五十萬獲利可以正常抵掉。哪一種划算要看未來幾年的獲利預估,重點是這件事可以選〔A〕。

最後補一件走不同軌道的事。房子那邊是另一套:毀損面積達五成以上、必須修復才能使用的免徵房屋稅,三成以上不到五成的減半徵收,但這要向地方的稅捐稽徵處申請〔C〕,跟國稅局是兩個機關、兩份文件,不會因為報了災害損失就一起處理掉。

結論就一句:災後第一件事不是清理,是拍照、列清單、送報備。三十天內把這件事做完,後面要認損失都好談;三十天過了才想起來,剩下的就只有舉證。

法條依據

〔A〕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02 條 〔B〕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書面審核營利事業災害損失報備及商品或固定資產報廢案件作業要點(115 年 5 月 12 日修正) 〔C〕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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