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貨自己拿去用、送客戶、犒賞員工,為什麼還要開一張發票給自己
中秋送客戶、尾牙抽獎、老闆搬兩箱回家,錢都沒收進來,會計卻說要開發票繳 5%。這件事的道理在哪裡,以及採購當下先做一個動作,整道手續就可以不用發生
中秋節前,老闆從自家倉庫搬了三十盒產品出來送客戶;尾牙抽獎品也是自己的貨;家裡要用,順手拿了兩箱回去。報營業稅的時候,會計說這些都要開發票、還要繳百分之五的營業稅。老闆通常會愣一下:錢又沒收進來,開發票給誰,開給自己嗎?
聽起來不合理,但把這批貨的來龍去脈攤開就懂了。貨當初進來的時候,進貨發票上的那百分之五,公司已經拿去扣抵、少繳了那麼多營業稅。後來把貨拿去自己用、或無償送給別人,如果不補一道,這批貨等於從頭到尾沒繳到營業稅。所以稅法把「轉供自己使用」和「無償移轉給別人」這兩種情形視為銷售貨物〔A〕——名字叫視為銷售,白話就是「當作你賣掉了」。
既然當作賣掉,發票就要開,金額按時價算。時價指的是同時期、同地點賣同樣東西的市場價格,不是進貨成本〔B〕。
重點在後面這段,這才是能替公司省事的地方:如果這批貨在購入時就已經明確決定要拿來犒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並且用各該費用科目列帳、進項稅額當初沒有申報扣抵,那就免視為銷售、也不用開發票〔C〕。
道理是一致的:交際應酬用的、酬勞員工個人的貨物,本來進項稅額就不得扣抵〔D〕。當初沒扣抵,後面自然不用補。差別只在採購當下有沒有把用途講清楚:
| 這批貨是怎麼買進來的 | 送出去的時候要怎麼處理 |
|---|---|
| 買的時候就指定要送客戶或發給員工,記在交際費、福利費,進項沒扣抵 | 免視為銷售、不用開發票,直接送 |
| 當一般進貨買進來,進項也已經扣抵了 | 要按時價開發票、報繳營業稅,並把進項的扣抵聯截角作廢 |
用數字看差多少。假設一盒產品市價一千元、中秋送出三十盒:若照一般進貨買進來、進項也扣抵了,送出去時要按時價開三萬元的發票、繳一千五百元營業稅;如果採購當下就註明是中秋送禮、記在交際費、進項不扣抵,這一千五百元就不會發生。省下來的不是稅率,是「同一批貨被算兩次」的那道手續。
那沒開會怎樣?視為銷售而沒開發票,性質上就是短報、漏報銷售額,除了追繳稅款,還有按所漏稅額最高五倍的罰鍰,情節嚴重甚至可以停止營業〔E〕。單筆金額往往不大,但這種事查帳時很容易被翻出來——倉庫少了三十盒、帳上卻沒有銷貨紀錄,對不起來。
還有一個誤會要澄清。老闆自己把貨拿回家用,營業稅上一樣算轉供自用、要開發票,營所稅那邊這批貨的成本也不能列公司費用。這跟送客戶不一樣——送客戶至少還算交際費,只是交際費在營所稅有列支限額,超過要調整〔F〕,那是另一條線,別跟營業稅混在一起算。
結論只有一句:這批貨買進來的時候,就決定好它要去哪裡。 事前分好用途、進項不扣抵,送禮送得乾乾淨淨;事後才想起來,就得補開一張發票給自己。前提是貨要真的用在當初指定的用途上、帳也記在對的科目,這樣才站得住腳。
法條依據
〔A〕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1 款 〔B〕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第 25 條 〔C〕財政部 76 年 7 月 22 日台財稅第 761112325 號函 〔D〕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4 款 〔E〕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3 款 〔F〕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8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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